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华民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华民基金会”)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应届大学毕业生就业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决定实施“大学生就业扶助项目”。
第二条 项目宗旨:通过项目资助与合作,提高目标群体的就业能力,改善他们的求职环境。
第三条 扶助范围:合作院校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 规划目标:自2008年起五年内扶助全国范围内3万名家庭经济困难应届大学毕业生。
第二章 项目资助
第五条 项目资助范围和额度
(一)分担求职成本
通过直接经济资助的方法,分担目标群体在求职阶段发生的各项经济成本,减少经济压力,鼓励该群体在求职阶段增加自信心,接受相关就业培训,获得更多面试及实习机会等。每名入选学生资助4000元人民币。
(二)提升就业能力
提高自身综合能力和素质是协助大学生顺利就业的基本要素,项目资助专门的培训等相关计划,引导和帮助大学生更好地提高就业能力。每名学生安排1000元专项培训经费。
(三)提供就业招聘及实习信息
就业招聘及实习岗位少,相关信息不对称是制约大学生顺利就业的重要要素,对他们的就业有很大的影响。因此,组建爱心企业联盟,提供就业招聘及实习信息服务,是扶助大学生就业工作的重要任务。安排专项计划和预算实施此工作。
第三章 项目招标与评审
第六条 合作院校确定
华民基金会向社会公开发布“大学生就业扶助项目”项目信息,采用邀请和申报相结合的方式遴选合作院校,华民基金会将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合作院校遴选和学生申请评审工作。
第七条 申请与评审时间安排
华民基金会全年接受所有国内正规注册高等院校项目合作申请,在每年3月份评审确定;每年5月至6月集中接受合作院校学生直接申请,每年7月评审。申请者请关注华民基金会网站公告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文件。
第八条 项目周期
资助项目实施周期通常在一个年度以内。对于各项工作落实出色的合作院校,年度实施完成后,可继续申请,华民基金会将优先考虑,继续资助。
第九条 学生申请资格
(一)申请人所在学校必须是已经与我会签订了大学生就业扶助项目合作协议的高等院校。
(二)申请人必须是项目当年在校的应届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毕业生,不包括应届毕业的硕士生和博士生。
(三)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受理:
①在所有大学课程中,有三门或三门以上课程不及格或不合格者;
②受到所在学校或院系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第十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登录我会网站,认真阅读并理解项目申请受理公告以及其他相关文件,按要求注册。
(二)在项目申请页面如实填写申请内容并保存,可修改,填写完毕且确认无误后,再提交网上申请,并根据提示,用A4纸打印申请材料。
(三)申请人持相关证明和打印好的项目申请人登记表至所在院系或本校指定的部门对项目申请的相关材料真实性予以审核,并在规定位置盖章确认(具体审核盖章办法请咨询学校项目承办部门)。
(四)申请人按邮寄材料清单要求将申请声明、盖章后的项目申请人登记表、项目申请书一次性邮寄至华民慈善基金会项目部。盖章后寄到我会的材料需与网上申请材料完全一致。
第十一条 申请评审
(一)评审标准:项目在申请前向全社会公开公布《大学生就业扶助项目评审指标体系》的量化标准,确保所有申请学生阅读该标准。
(二)客观性指标评审:研发独立的计算机项目软件系统,对经过各校审核,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的所有申请人的客观性指标,包括该申请者经济、品行、学习和愿望等四个一级指标,采用电脑自动评判方式,获得该申请者在客观性指标上的最后得分。
(三)主观性指标评审:对于项目申请书指标中主观性指标,定向邀请第三方(主要是非合作院校的研究生以上层次学生及离退休高知群体)独立评审,每两位评委依据评审细则独立评判某一所高校所有申请者中主观性指标申请材料,取他们平均分作为该申请人在主观性指标的最后得分。
(四)确定入选对象:累计上述两项得分作为该申请人最后得分,并严格按照每名申请者的最终分数排名,由高到低依次足额确定入选名单,资助人数按照基金会当年与合作院校签订的协议履行。
(五)复核程序:所有入选学生的材料由该校合作部门再次审核,如有违反材料真实性原则的,取消该申请者资格,并按照分数排名依次替补,确定最终资助对象。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个人资助款拨付
合作院校协作部门负责收集资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统一盖章确认并申报至基金会项目部,项目部汇总后报请秘书长审批,由财务部直接将资助款汇至资助对象个人账户,个人收到资助款后,到学校有关部门签字确认,并将此汇总收款凭证寄至基金会存档。具体参照《华民慈善基金会大学生就业扶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培训工作
培训部牵头培训项目的规划、招标和协调工作,项目部负责与合作院校的具体衔接。
第十四条 其他单体项目
根据项目需要,其他拟开展单体项目依据可行性研究、规划、立项、实施、评估、总结、存档等程序,要确保项目符合目标群体的迫切需要并最大程度地发挥资金效益。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华民基金会将聘请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指导
和监督,以保证项目实施的效果。
第十六条 项目部应制定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设立项目热线、项目指定电子邮箱等方式公开接受相关各方的反馈,对于项目实施中发生的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况,应及时通过沟通协调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合作伙伴应履行项目协议,必须积极配合和支持项目开展的各项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项目各方正常开展工作,其工作表现和绩效作为下一年度是否合作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六章 项目评估
第十八条 项目评估分为中期评估、结项评估和专项评估
(一)中期评估:在每年3月份开展针对合作院校和学生的抽样调查评估程序,了解掌握前一段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状况。
(二)结项评估:每年7月份开展年度项目结项评估,全面评价该年度项目实施的各方面情况,并为下一年度项目开展提出建议。
(三)专项评估:适当时候招标邀请社会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独立评估。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项目文件归档。所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正式文件,以及有必要保存的非正式文件,都应当妥善保存和归档。需要归档的文件包括项目文件、财务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具体参照《华民慈善基金会项目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华民基金会工作人员以及聘请的专家、志愿者在项目前期的考察、评审和中后期的评估验收工作期间,所需食宿、交通、劳务报酬等费用全部由基金会承担。投标机构、执行机构不得向有关人员送礼、请吃,或采取其他不正当的行为影响项目评审、评估的公正性。一经发现,将取消相关机构的申请资格。基金会有关人员如有违反上述规定,将追究责任,严重的将受到包括辞退、解聘在内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华民慈善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由华民慈善基金会项目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