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民慈善基金会党组织参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发挥基金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规范决策行为,防范风险,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基金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党组织通过前置研究、提出建议、监督落实等方式参与决策。
第三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坚持依法合规、民主集中、科学决策原则,确保基金会公益属性和正确发展方向。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包括:
1. 重大决策:
- 基金会发展战略、章程修改;
- 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
- 内部管理制度修订;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影响的活动。
2. 重要人事任免:
- 秘书长、副秘书长等高级管理人员选聘;
- 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免;
- 党组织班子成员调整。
3. 重大项目安排:
- 单笔支出超过50万元(具体额度根据章程设定)的公益项目;
- 涉外合作项目或重大创新项目;
- 资产处置、投资活动。
4. 大额度资金运作:
- 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外的单笔大额支出;
- 非定向捐赠资金的分配使用;
- 其他需集体决策的资金事项。
第三章 参与程序
第五条 前置研究
1. 理事会、秘书处拟提交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需提前5个工作日向党组织书面通报。
2. 党组织召开会议(如支委会、党员大会)集体研究,形成意见建议,重点审核事项的政治性、合法性、公益性。
第六条 决策过程
1. 党组织负责人或党员代表应列席理事会、秘书长办公会等相关会议,直接发表意见。
2. 决策会议应如实记录党组织意见,若意见未被采纳,需说明理由并记录备查。
第七条 监督落实
1. 党组织对“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偏。
2. 重大事项落实情况需向党员大会或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八条 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协调重大事项。
第九条 实行回避制度,涉及党组织成员个人利益的事项,相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条 强化责任追究,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损失的,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党组织和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需同步征求双方意见。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党组织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