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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出“大学生就业保险”的可行性分析
作者:黄震 杨佑
发布时间:2009-08-13

 

       市场经济下,大学生毕业即失业的现象不可避免。如何保障未就业大学生的生活困难、协助他们就业,成为举国探讨的话题。笔者认为,商业保险公司可开发名为“大学生就业保险”的险种,探讨缓解就业难之道,进而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作用。大学生就业保险内涵1.大学生就业保险,之所以冠名“就业”二字,是强调该险种的就业促进作用。不能顾名思义,认为大学生就业险是保证大学生毕业便能就业的险种。实际上,就业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侧重点在“就”,是一种防范失业发生的预防性措施。它不同于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也不同于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财产保险,本质上是一种保险产品创新。大学生就业险,由商业保险公司面向大学生群体开发。保险资金筹措来自政府或者公益组织(例如乐于扶助大学生就业的华民慈善基金会)、学校、大学生。可见,大学生就业险是政策性、社会性、公益性的保险产品,目的是通过建立保险基金的办法,向不能如期就业的大学生给付保险金,缓解失业压力,促进就业功效。大学生就业险可定义为:以大学生为被保险人,以其大学毕业后一定时期内因非本人意愿未能就业为条件,由保险人给付维持被保险人最低生活水平的保险金的保险产品。大学生就业险投保主体不限,但被保险人限定在大学生,大学生因年级不同而保费不同,保险金额也随之加减。它以毕业生未能如期就业作为保险事故,保险人据此支付保险金。所支付的保险金可用作大学生基本生存开支以及参加招聘会、职业培训会等费用,起到促进就业的作用。2.大学生就业保险不同于失业保险。失业保险,从语境上看,“失”是关键词,“失”的前提首先是因为“有”,所以失业保险属于社会保障范畴,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大学毕业生不在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内。大学生就业险可保风险论证可保风险仅限于纯风险。所谓“纯风险”,是指只有损失的可能而无获利机会的不确定性。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学生就业存在纯风险 :

         1.大学生待业仅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有人质疑就业险会导致大学生有业不就,如拒绝低层次就业而骗领保险金等现象出现,这种疑惑是没有根据的。如果为领取暂时的保险金而不去就业,损失的是就业的机会成本,这种机会成本包括高于保险金的工资,这种逆向选择发生可能性较低。

         2.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

       可保风险还要求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损失发生概率很大意味着纯保费相应很高,加上附加保费,总保费与潜在损失将相差无几。大学生失业概率在不在承保风险内,成为关键。相对于整个劳动力就业群体来说,大学生失业发生的概率还是很小的。社科院发布2009年《社会蓝皮书》,其中专家指出当前大学生的失业率超过12%,这个概率还是在承保风险范围内的。即使大学生毕业求不到职的比例很高,保险公司也完全可以规避。比如通过除外责任条款的设计。

         3.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保险的职能在于转移风险、分摊损失和提供经济补偿。所以,任何一种保险险种,必然要求存在大量保险标的。这样,一方面可积累足够的保险基金,使被保险人获得十足的保障;另一方面根据“大数法则”,可使风险发生次数及损失值在预期值附近能有一个较小的波动范围。

         4.损失的发生是意外的和非故意的所谓“意外”,指风险的发生不以投保人意志为转移,且与投保人的任何行为无关。如果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也能获得赔偿,将会引起道德风险因素的大量增加,违背了保险的初衷。此外,损失发生要具有偶然性(或称为随机性)也是“大数法则”得以应用的前提。
结合上述第一条分析,几乎每个毕业生都有就业意愿,并且为就业积极准备,提高自身素质,校园考证热、职业培训热便是证明。

         5.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

         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是指损失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都可被确定以及损失金额可以测定。因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且赔偿额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所以损失的确定性和可测性尤为重要。大学生找不到工作,其损失大部分是薪资。而薪资的多少,是可以参照行业标准衡量的。所以,大学生毕业求不到职的损失可以确定和测量。

          符合政策法规要求商业保险公司作为特殊的金融企业,推出大学生就业险有法可依,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正当性:

          1.产品的合法性。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必须要依法合规经营。推出大学生就业险,是保险业服务社会的金融产品创新,是保险公司通过拓展经营的手段,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表现;是执行《就业促进法》,将法律精神具体化、明确化的举措,体现了法律的实施是从应然到实然的过程。

         2.产品的适销性。一项产品只有适销对路,有实际需求才有推出必要。当今就业岗位萎缩,毕业大学生供给增加,供过于求,大学生无业可就已是不争的事实。

         推出大学生就业险,既为国家分担困难,也体现了保险业的社会责任,必然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推出大学生就业险的必要性我国已经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下,优胜劣汰是自然法则。大学生虽然是知识性分子,但随着大学扩招以及高等教育的普及,大学生不再是稀缺资源,失业不可避免。

         1.当前失业登记制度存在不足

          2006年,中央14部委联合发出《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从2006年9月1日起,仍未就业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对进行失业登记的毕业生,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将发放就业服务卡,对登记失业毕业生中家庭困难、求职困难的将纳入重点帮扶范围。但是失业登记后,并不等于可以领到“补助”,若想获得救助,还需要启动复杂的申请程序。按照通理,既然是申请,就有可能遭到拒绝,因此这种登记救助不具有广泛性。此外,碍于自尊不去登记的大学生,则必然不能享受政策的好处。所以,失业登记制度,只帮助很小比例的大学生,只能作为一种救助大学生的辅助手段,要使所有的未就业大学生获得帮助,需要另辟途径。而推出大学生就业险,则能解决失业登记制度的不足。大学生就业保险面对大学生全体,覆盖全面,能对所有未就业的个体提供类似“低保”的保险金。

           2.大学生就业保险有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

          大学生失业是“知识性失业”。知识性失业是指受过较高教育的知识劳动力处于不得其用的状态,知识性失业的主体是具备一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知识劳动者。所以,与农民工相比,大学生对于个人价值实现有着更高的心理预期,如果毕业就失业,不但影响其他们的自我价值实现,还威胁到基本生存,进而加剧心理的挫折感、失落感,将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当一个群体的失业率超过一个阀值时, 社会的失稳将是不可避免的。对于大学生而言,失业可能会引发他们对社会的仇视心理,一旦他们群体闹事, 将对社会带来巨大灾难。推出大学生就业险,可以使大学生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 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藉此起到抚慰情绪作用。结余的保险金,还可以用来支付职业培训等费用, 为他们重新实现就业创造条件。

          3.大学生就业保险制有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经济学家茅于轼先生说过,如果不是因为失业问题,经济危机本身也没什么可怕。可见,经济危机中关键的问题就是就业!大学生没有参与失业保险资格,不能充分享受失业保险带来的待遇,会形成一个对社会稳定形成隐患的群体。推出大学生就业险,一方面有助于平抑失业大学生的挫折情绪,给就业一定的缓冲机会。另一方面,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防范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发生,起到促进社会再就业的作用,有助于社会财富的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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