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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事业是“第三次分配”吗?
作者:唐钧
发布时间:2008-06-12

 

        据《国际先驱导报》报道: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以“敦促国家新出台政策鼓励慈善家”为由提出了“第三次分配”的理论。厉以宁在谈到这个理论时表示:通过市场实现的收入分配,被称为“第一次分配”;通过政府调节而进行的收入分配,被称为“第二次分配”;个人出于自愿,在习惯与道德的影响下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或大部分捐赠出去,可称为“第三次分配”。历以宁强调:在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之后,社会发展方面依旧会留下一些空白,需要第三次分配来填补。由于第三次分配是人们自觉自愿的一种捐赠,因此它的影响是广泛的,它所发挥作用的领域是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无法比拟的。

        当今中国社会呼唤社会捐赠,呼唤慈善事业,在学界,这几乎已成为共识。但是,正如清华大学非营利组织研究所的邓国胜指出的那样:“中国自愿性捐赠还非常不足”。他认为原因有三:一是与国内捐赠文化有关,二是与国内捐赠制度的缺位有关,三是中国民间慈善组织公信度不高有关。

        邓国胜所说的三个原因,都给予了“国内”或“中国”的空间限制,用词十分准确。要笼统地说中华民族的捐赠文化“不好”,似乎有点说不过去。因为在港澳和台湾地区,在海外的华人社区中,社会捐赠都是很踊跃的。因此,准确地说,捐赠文化发生问题的仅仅是在“国内”。至于慈善组织的公信度问题,因为“中国民间”的大牌慈善组织,很多是政府主要用作“养人”之用的,公信度是他们无须考虑的问题,所以公信力根本无从谈起。譬如慈善组织的财务情况按国际惯例应该是透明的,但在中国就有可能成为“商业秘密”。因此,我们不妨先撇开上述两个原因,首先讨论最为关键的“国内”捐赠制度缺位的问题。

        中国从事相关研究的专家学者大多非常羡慕美国的社会捐赠与慈善事业。美国的企业和个人,每年通过各类基金会做出的慈善公益捐助有6700多亿美元,占美国GDP的9%。尤其值得重视的是,这并非是因为美国的大企业多、富人多的缘故,有研究表明,美国的社会捐款中,70%以上来自于成千上万普通公众每月几美元、几十美元或几百美元的小额捐款。正是普通民众的小额捐赠和志愿参与推动了美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为什么美国人这么愿意捐助慈善或公益事业呢?这恐怕不是用“习惯和道德的影响”就能够解释的。在发达国家,与税收相关的捐赠制度窃以为可以归纳为“一疏二堵”。一疏,是企业和个人捐助慈善和公益事业可以获得免税的待遇;二堵,是用高额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对资产转移进行限制。

        当然,这样的制度安排没有相应的社会价值观念的支持就会成为无本之木。当今世界大多推崇“小政府、大社会”,要强调的是,国际通行的“小政府”并非仅仅是“精简机构”,其实质是“限制政府权力”。因此,一个成熟的社会都会给予公民和企业两种选择:公民和企业可以将自己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税收交给政府,然后通过“税收—财政—公共支出”的途径用于公益事业或福利事业;同时,公民和企业也可以将自己的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捐款捐献给慈善事业,通过“社会捐款—慈善基金—慈善事业”的途径用于公益事业或福利事业。这两者没有先后,更没有优劣的差别,而是在同一制度层面上的,用于交税或捐款只是由于个人或企业偏好的不同而作出的社会选择不同而已。这是慈善捐款为什么可以免税的最充分的理由。由于公众不愿意什么都依赖政府,所以发达国家慈善或公益捐款就特别多,有研究表明,有的国家,譬如美国,这方面的资金规模甚至超过了政府的公共支出。同时,也正因为如此,政府乐得少管许多“杂事”、“闲事”,而与NPO之间的关系也被定义为“伙伴关系”。

        从国际经验看,要发展慈善事业,是需要合适的制度安排和价值观念作基础的。当我们把慈善事业定义为“第三次分配”的时候,这就意味着它是排在“第二次分配”之后的。也就是说,慈善捐款必须从“税后”的收入中付出。当然,与其他一些也附和“第三次分配”的学者的说法略有不同,作为经济学家的历以宁在常识问题上是不会犯错误的,他说得很准确:“出于自愿,在习惯与道德的影响下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或大部分捐赠出去”,如果是这样,慈善事业确实是“第三次分配”。然而,这样的建立在习惯和道德影响之上的慈善事业能形成我们所期望的资金规模和成就其作用是“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无法比拟”的大业吗?同时,“第三次分配”的理论实际上为在发展社会捐赠和慈善基金方面政府的小器和短视提供了权威的依据。

        中国在经历了长达30年的计划经济时期和长达20年的以GDP为目标的经济增长时期之后,惯性使然,政府依旧以“全能政府”为己任,这是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滞后的根本原因。譬如,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国内企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只有在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3%以内部分的才准予扣除,而外资企业却可在税前全额扣除。这说明,政府有关部门对国际惯例是心知肚明的,但偏偏要作出个“一国两制”的不公平的安排。

        国际国内无数的事实都证明,在社会发展领域中,并非所有的方面都非要政府插手才行,方方面面都要政府插手政府也忙不过来,包揽一切最终会使很多方面出现“包而不办”的结果。因此,发展民间的力量,让社会组织和公众自己解决自己的事情无疑是一个明智的抉择。在这些方面,既放权、又“放钱”,才能使民间社会活跃起来。有必须再次提及美国的例子,那里的社会捐赠或慈善事业并非像一部分国人所理解的那样,专靠富人支撑,撑起这面大旗的恰恰是亿万升斗小民。

        因此,我们的结论是,从理论上来说,应该肯定社会捐款和慈善事业还是属于“第二次分配”,并具有与纳税和公共福利支出同样的性质。政府应通过免税以及其他的制度安排促进和鼓励国民在“再分配”领域发扬爱心,并“让出”部分公共领域让民间组织发挥其再分配的作用,而且这些范围应该越来越大。

        历以宁提出的“第三次分配”,在理论上起的是搅混水的作用,在实践中恰恰是不利于社会捐赠和慈善事业发展的。由于历以宁的权威地位,这个理论得以迅速传播的速度超乎想象,现在在媒体上已经成为一个时髦的“宠儿”,所以感到有必要给予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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