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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行为与政府救助
作者:唐 ?钧
发布时间:2008-06-12

 

        将慈善事业“纳入”社会保障体制,就当前中国的国情而言,这样的“说法”可以理解。但是,就相关的理论和国际经验而论,这两者还是应该有严格的区分的。因为在一个社会中,慈善事业和社会保障体制在整个社会结构中的位置以及因此而产生的相应的社会功能是不同的。

        在市场经济国家中,常常把所有的社会组织归为三类,即政府、市场和社会。慈善事业是民间的社会团体所组织的社会行动,而社会保障体制则是政府的制度化的行政行为。将这两者混为一谈,并没有好处。因为针对贫困现象进行扶贫帮困,我们本来可以有两手——两种不同的手段和策略。混淆这两者的差别,我们就只剩下独手——单一的手段和策略了。在中国,这种结果往往是政府的一统天下,慈善事业失去其“草根”性质,成为行政机构的附庸。从观念上说,还是“政府万能”——典型的计划经济的思维定式。

        如果说,政府的确是万能的,那么我们为什么要别生枝节地否定计划经济呢?也应该指出,计划经济不仅仅是个“经济”问题;显而易见的是在社会领域中我们照样被“计划”。而从今天看,社会领域“计划”的历史惯性更大。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已经认识到,经济应该挣脱政治的羁绊去创建一个相对独立的市场,尽管目前我们的市场离尽善尽美还有很大的一段距离,但我们终于已经开始向正确的方向前进。但是,在社会领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我们仍然被“计划”着。在强势政府面前,“社会”通常显得格外的无奈,因为政府拥有几乎所有的资源(从政治资源、经济资源到社会资源)。而对纯属“社会”的社会捐助和慈善事业,政府也仍然想“纳入”自己绝对控制的某种“体制”之中。于是,在慈善组织中,我们看到了很多与政府行政行为别无二致的“次级官僚机构”,而真正的草根组织却因为缺乏资源挣扎在生存线上。与此同时,政府并没有表现出其真正有能力妥善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相反地,社会领域中的很多问题倒是呈现恶化的趋势。

        政府的行为和社会组织的行为到底有什么不同呢?归根结底,一个社会对政府的要求和对社会组织的要求至少有一点是截然不同的——前者对所有的社会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无限责任,而后者在解决社会问题方面则是一个“有限公司”。在当今社会中,限于资源的有限性或“稀缺性”,并非所有的社会问题只要政治领导人一下决心就可以克服之。譬如,上个世纪我们下决心要消灭农村的绝对贫困,但是最终还是剩下2000—3000万实际上“消灭”不掉。又如,大病问题无论在农村还是在城市,通常是一个无法解决的棘手问题。诸如此类的社会问题,还有很多很多。

        如果说我们要负有无限责任的政府直接出面来解决这些问题,实际上不但问题最终解决不了,政府本身还经常会陷入被问责的窘境。如果说,这些问题由只负有有限责任的社会组织出面尽可能地去解决,而政府则在经济上和政策上给予支持,在法律上和行政上加以监督,情况就会变得完全不一样。一句话,政府在手段和策略上回旋余地很小,而社会组织则有很大的弹性。所以,一个理性的政府是不会到社会领域中去作出“大包大揽”的姿态非要体现自己的“万能”,聪明的政治领导人总是将这个领域中可以交给社会团体去办的大部分事务“慷慨地”交给社会团体去作更为灵活的应对和处理。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千万不要轻易地宣布要消灭绝对贫困,而是将此作为一个长期任务交给民间组织作为个案来进行扶持或救助;同样,将城市的医疗保险和农村的合作医疗目标定为“大病医疗”也是不明智的,“大病”的问题是可以通过慈善机构和社会捐款的方式“尽可能”地去处置之。

        现在的问题是,要社会团体去完成这些在某种意义上政府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政府就必须改变自己基本立场和行为方式:让渡出足够的空间给民间组织去发展,因为只有长足发展了的社会组织才能担当起缓解社会领域中这些棘手问题的重任。当然,这也就意味着:政府在人、财、物等诸多方面都要给慈善组织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以足够的支持,也就是通过目前常常见诸于报端的“买服务”的方式去支持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

        政府支持慈善组织应该支持什么?在这方面还有一个认识误区:现在一讲公共财政,好像只要政府掏出钱来就是好事。其实不然,更为关键的问题是这笔钱到底怎么花。在中国,政府部门更为热心的是把钱投在设施、设备的建设和购置上。其实,很多国际经验表明,政府对慈善事业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的投资应该更多地投在人工成本上。现在常常提起的“买服务”,实际上买的是人的服务,尤其是相关的专业人士,譬如社会工作者提供的服务。到基层去看一看,政府投资公共领域所建设的设施、购置的设备被闲置浪费的情况几乎处处可见,这足以证明这种投资方向并不明智。而投资购买服务,不但使提供服务的人有了保障,同时也促进了就业的增长。

        所以,发展慈善事业,其终极目标是发展民间社会,让公众通过自治的方式去做社会领域中种种政府难以顾及且难以做好的“琐事”。如果只是把对慈善的理解狭隘地等同于募捐,希望在预算内、预算外财政乃至各种收费之外再开一个圈钱的渠道,那就大错特错了。

        总而言之,按国际惯例,如今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已经从昔日那种“家长式”的关系发展为“伙伴”关系——政府的社会救助和民间的慈善行为首先应该有所区分,可称之为“政社分开”;然后就是各自扬长避短,从而在社会领域中形成积极的互动和互补,这才能达致社会和谐的理想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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