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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三特点
作者:唐 ?钧
发布时间:2008-06-12

 

        近日里,媒体上接连刊登了几桩与“慈善”相关的新闻:其一,“福布斯”宣布,要取消“中国慈善榜”;其二,2007中国慈善排行榜引起质疑——勿以金钱论英雄、排座次,应着力倡导“平民慈善”;其三,“慈善名人”遭遇疯狂“索捐”。要将这三个与“慈善”相关的新闻事件的深层意义聚焦到一点,可能正说明,在中国,“慈善”正处于一个被扭曲的社会经济环境中。于是,我们只好从最基本的问题谈起:

        慈善是什么?这好像是一个非常容易回答的问题。但是,实际上,对“慈善”这个概念的理解,在中国社会中,在国人心里,还存在着诸多误区。譬如,将慈善等同于社会募捐,等同于政府号召大家捐款,这是一个典型的谬误。我们通常把“慈善”与哪个词联系得最紧,是“事业”,所以,慈善的初衷或本意是要“做事”,而绝非“捐款”。搞慈善募捐,首先是因为做好事、做善事需要钱,所以才号召公众捐款。譬如,希望工程;譬如,抗洪救灾;很明确,募捐就是为了做这件事,这样,老百姓也会踊跃捐赠。当然,捐赠的中介——无论是政府机构,还是民间团体——都要将捐赠的收入和支出乃至中间的工作过程和效率、效果,向公众交代得明明白白。目标不明确的捐款,效果一般是不好的。

        其次,慈善事业应该是民间性质的,慈善组织要做的事,一般来说,应该是政府直接出面做不好或不方便做的事。政府并非万能,有些“小众”的需求,譬如“自闭症”儿童的康复治疗,由政府兴师动众地去做,无论是经济成本还是机会成本都十分花不来,这样的事,不如交给民间性质的慈善机构去做。又有些会造成某种“难堪”的举措,譬如有些地方的政府机构对性工作者宣讲防艾滋病的知识,遭到舆论抨击,这样的事也只能交给民间性质的慈善机构去做。

        再次,慈善事业是公众志愿的自觉的社会行动,并非个人间的施舍赠予。慈善事业要做的事情,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当然,最后的受惠者又应该是个人。这样,慈善事业实际上通过民间的慈善组织这样的中介,一方面接受捐赠者的捐款,另一方面则帮助受助者完成某一件事,捐赠方和受助方不直接接触,这才叫现代慈善事业。所以,对于“索捐”,社会舆论应该明确反对,因为它违反了慈善事业是公众“志愿的自觉的社会行动”的基本规律。“被索者”可以劝告“索要者”向慈善组织提出申请。否则,坏了规矩,于己于人都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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