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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样性的基金会
作者:张尔?
发布时间:2008-08-07

 

        总体而言,美国的公益机构可以按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存在:非营利公司、公益信托机构和没有法人地位的非营利协会。其目的可按共同利益(mutual interest)和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来区分。就产品和服务所产生的外部性而言,共同利益关注社团内成员利益,而公共利益则体现更多的外部性。

美国的公益基金会只是非营利部门这个巨型系统中的一个子集。在美国,“基金会是一种公益机构,它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提供资助,从事美国联邦税法501(c)(3)条款项下所规定范围之内的公益、教育、科学、宗教、文学和其他各种”[i],简言之,是一种行使“资助”的公益组织。
基金会的最大的意义在于使公益基金会成为一个可持续的、独立的法人实体。“将公司的组织形式用于公益机构的设立,不仅在当时而且已经被历史所证明,这的确是一个伟大的制度创新。它彻底改变了公益的传统组织模式,使捐赠出去的私有财产既保持其私有特征,同时又具备法人治理结构的性质。由理事会或董事会负责决策的这种结构,使公益组织在外界环境发生变化时,捐赠人能够“赋予受托人及其继任受托人具有重新界定公益机构目标的责任”。[ii]
在公益领域,“基金会”(Foundation)这个术语并没有一个精确的定义。美国联邦税法规制的公益组织包括私人基金会(Private Foundation)(包括家庭基金会、独立基金会和公司基金会)和公共公益组织(Public Charities)(社区基金会和其他通过募集公共资金来进行组织和项目运作的非营利公益组织)。对私人基金会的限制性规定较对公共公益组织的要求更为严格。法律要求私人基金会每年必须支付基本相当于基金会资产价值5%的资金用于从事公益事业。法律还要求凡是不能证明其为公共基金会的,都是私人基金会。     
                                                        图表 1完善的基金会家族
1 私人基金会
私人基金会(Private Foundation)是以公益捐赠为基础进行对外捐助的基金会。与主要凭借公共捐款和资助或者公共财政支持的公共公益组织(如社区基金会)不同,私人基金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特定的个人、家庭或者公司的捐赠。他们的对外捐助资金和行政费用均来自于基金会所获捐赠用于投资所得的收益。私人基金会以给各种非营利组织提供项目捐款为主要运作方式,他们或者资助多个领域内的非营利组织,或者直接将本基金会的资助方向限定在一定领域。捐赠人通常以非营利公司的形式或者是公益信托的形式创建私人基金会,前者数量更多。
很多研究报告将私人独立基金会(Private Independent Foundation )与家庭基金会(Family Foundation)共同定义为独立基金会,但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一差异主要体现在基金会的管理领域。私人独立基金会与家庭基金会的最大区别在于,它不是由捐助人来管理的,而是由根据基金会的章程或规则产生的董事会来管理。根据其捐赠范围,私人独立基金会一般又可分为“一般目的”的独立基金会和“特殊目的”的独立基金会两种。美国最大型的私人基金会几乎都是独立基金会,尽管他们可能是由家庭基金会发展而来的。
 
专栏1:独立基金会案例:福特基金会
福特基金会是二十世纪后期至今美国最成功、最有代表性以及最具国际影响力的基金会之一。福特基金会成立于1936年,最初规模并不大(创始资金2.5万美元),以资助科学、教育和慈善为宗旨。基金会于1950年开始在专家小组提出的《关于福特基金会的政策和规划的报告》指导下着手改组整顿,该报告后来被称为福特基金会的“大宪章”。自改组后,福特基金会后来居上,很快发展成为美国乃至世界最大的基金会。
作为典型的独立基金会,福特基金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基本沿用美国通常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安排。福特家族很早就脱离了基金会的决策中心。现在福特基金会也已经不再持有福特汽车公司的股票。基金会不能向社会公众公开募款,资金来源于各种专业投资行为产生的收益。
 
                                                                 专栏 1独立基金会案例:福特基金会
私人家庭基金会指资金主要来源于家庭捐赠的基金会,相比独立基金会而言,家庭基金会的捐赠人或捐赠人的亲属在基金会的管理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私人家庭基金会占美国基金会委员会会员(Council on Foundation)比例的35%。
独立基金会和家庭基金会占全美基金会总数的绝大部分,由基金会委员会发布的权威文件《基金会年鉴》中所列的全美一万多个较大规模的基金会中有八千多属于这两类。
公司基金会(Company-Sponsored Foundation/ Corporate Foundation)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特定的营利企业的捐赠以及定期的捐款(多为一年一次)。公司基金会虽则与捐款企业有密切联系,但仍然是一个独立机构,由主要由捐款企业管理者组成的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基金会也以对外提供捐款为主要运行方式。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公司基金会的业务与公司从其本身的资金中做的直接捐赠在法律上有严格区分。公司直接捐赠项目(Direct Corporate-Giving Programs)也是公司从事公益事业的主要方式。许多公司通过这一方式开展公益活动,而不是创设公司基金会;也有很多公司同时采取这两种模式开展公益活动。公司直接捐赠项目并不像公司基金会那样是独立于公司的专门机构,它可以是正式的或非正式的,主要运作方式是给各种非营利组织提供资金、技术、设备、仪器和产品等援助。典型代表有Hoffmann-La Roach, Inc. Corporate Giving Program

专栏2:企业基金会:Well Fargo基金会
由Wells Fargo金融公司创设。Wells Fargo成立于1852年,是一个区域性的金融服务公司,在美国23个州开展社区金融业务。Well Fargo同时也是美国首家为社会公众提供金融咨询服务的金融公司。Wells Fargo从设立伊始就特别关注与其营业地的社区的互动关系。在公司以及基金会的宗旨申明,Wells Fargo是与其所在社区以及社区其他成员共同发展进步的,没有社区和社区成员的发展与成功,就没有Wells Fargo自身的成果,支持社区发展有助于Wells Fargo更好的满足其客户的金融需要,有助于Wells Fargo成为美国最好的公司之一。因而,Wells Fargo一贯重视通过提供慈善捐助以及动员公司员工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来促进所在社区的发展。Wells Fargo将从事慈善公益活动以促进社区发展视为其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服务范围包括:社区发展计划、教育、人道主义服务、公共项目、文化艺术、员工慈善活动计划。
                                                             专栏 2企业基金会案例:Well Fargo基金会

运作型基金会:由特定的个人或机构出资创立,以自行运作特定的公益项目为主要工作内容,有的运作型基金会也对外提供资助,但仍以自行运作项目为主。从这个意义上说,运作型基金会更类似于研究机构。其税收待遇优于一般的私人基金会,其不必交纳财产盈利税,也没有法定的公益支出额度限制。
就捐赠型基金会和运作型基金会而言,在1969年美国联邦税法修订前,二者并没有截然区别,往往是一家基金会捐赠和运作兼有之。税法修订后,由于对这两类的基金会税收待遇不同,从而才从税制上将这两类基金会区分开来。各基金会可分别选择自己的类型。很多成立较早的运作型基金会早期都是运作和捐赠兼有,后期才逐步转型的。最早的基金会之一的赛奇基金会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专栏3:运作型基金会:赛齐基金会
成立于1907年,是二十世纪美国最早的私人基金会。在解决贫困、老年问题、改善医院和监狱条件等方面起到先驱作用;同时也对医疗改革、城市规划、消费信用、劳工立法、护士训练和社会保险计划的起步做出不小的贡献。其最大贡献在于发起社会调查和分析,从而推动了二十世纪美国社会科学的起步和发展。
最初赛奇基金会既对外提供资金援助也自己运作具体项目,但从1948年开始,理事会决议将基金会界定为纯粹的运作型基金会,从事自己选定的项目研究,从此不再对外提供捐助。在此之前,赛奇基金会共为公益目的支出2100万美元,其中900万美元用于对外捐赠,另外1200万美元用于自己组织开展的研究。
                                                            专栏 3运作型基金会案例:赛奇基金会

2 公共公益组织
捐助型公共公益组织
公共基金会(Public Foundation指由公共资金支持的非营利组织,主要由个人、公司、政府部门和私人基金会捐款支助。与其它的公共公益组织不同,公共基金会以向其他非营利组织提供项目资金援助为主要运作方式,很少直接对外提供公益性质的服务。公共基金会一般重点关注特定的一到两个领域。公共基金会属于捐助型公共公益组织,捐助型公共公益组织与其它公共公益组织的区别主要在于以提供项目资金援助为主要运作方式,而其他公共公益组织直接从事公益或公益服务。
社区基金会(Community Foundation是最典型的公共基金会。社区基金会的资金来源多样,主要在特定的地区(社区)开展活动。社区基金会的资金可能来源于本社区的个人的捐赠,也可能来自本社区社会公众的捐款。很多地方是由一家大的基金会为中心,带动许多小的社区基金会共同发展。社区基金会关注的问题多为社会问题。通常,社区基金会的资金会交当地银行或信用社代管,而基金会的主要职责是调查发现本社区的资金需要,作为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的沟通媒介向双方提供信息,并代为管理和使用资金。资金来源和工作的地域性是其与私人基金会最大的区别。社区基金会对本社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起着相当大的影响。社区基金会是现在美国发展最为迅速的公益部门。据调查显示,2004年,636家社区基金会一共募集到42亿美元,同时向非营利组织提供了总额为30亿美元的资金援助,总资产的市场价值达到394亿美元。代表机构:Cleveland Foundation, New York Community Trust

专栏4:克利夫兰社区基金会
这美国第一个社区基金会,成立于1914年。它的出现,给美国的公益慈善事业带来了新的观念。它是社区基金会的先驱,其后成立的各社区基金会在机构设置、管理运作等方面,都或多或少的受其影响。
克利夫兰基金会为整个大克利夫兰社区服务,由超过800个基金组成,这些基金由社区的成员捐资设立,捐赠者包括个人、家庭、组织和企业。社区成员向基金会捐款,捐款额可大可小。任何身份背景的社区成员都可以贡献自己的力量去帮助所有的公民提高其生活质量。基金会将捐款用以投资以获得发展和更多的收入,并将收入用于帮助社区发展和进步。这些下设的基金通常是永久性的。克利夫兰基金会以通过建设社区捐赠系统、提供资金援助满足社区需要以及构建社区问题的协商解决机制,最终实现提供大克利夫兰(Great Cleveland)所有成员的生活质量为基金会的宗旨。
专栏 4社区基金会案例:克利夫兰社区基金会

捐赠者指定范围的基金(Donor-Advised Funds,通常被认为是属于社区基金会的一种类型。其使得捐赠者得以自行确定其捐赠的资金何时如何使用。这种基金会形式使得那些凭借自己的高年薪提供高额捐赠的个人不会被设立私人基金会将面临的税收限制制约,能够为捐赠者提供便利和优惠,有利于资金募集和公益事业开展。代表机构:Fidelity Investment, Charitable Gift Fund
联合捐助项目(Federated Giving Programs),指由一个非营利组织作为中心来组织联合募款活动,然后将募集的款项分由各个非营利中介机构从事具体的公益服务。代表机构:United Way, United Jewish Appeal
 
非捐助型公共慈善组织
除了前述的捐助型公共慈善组织外,还有许多同样从事公益活动的非营利机构,他们通过各种渠道获取资金,从事各种类型的公益慈善活动。其运作方式某种程度上与运作型基金会相似,以自行运作项目为主,而非对外提供资助。
非捐助型公共慈善组织的资金来源包括:捐赠收入、投资收入、该慈善机构的免税职能收入(会员费、商品销售收入或服务收入、提供设施所获的收入及其它与免税目的相关活动的收入)、与非营利目的无关的商业应纳税收入、慈善机构地位带来的税收收益、政府免费提供给该组织的服务或设施的相当价值以及其他收入。
非捐助型公共慈善组织有着多样的组织形式,比如学校、医院或医学研究机构、博物馆以及各种服务中心,都是非捐助型公共慈善组织所广泛采取的组织形式。同样,其关注的领域也很广阔,凡举教育、医疗、文化艺术、社区服务、少数人群权利保障乃至特殊救助等无所不包。某种程度上,非捐助型公共慈善组织可以说是社会公益事业最主要的执行力量。与其组织形式、关注领域的多样性相适应,其运营方式也是多样的。这一方面符合社会多样化的需求,一方面也更有利于多样社会的整体发展。

 
专栏5:非捐助型公益组织:圣路易斯无家可归人服务中心
密苏里州最大的无家可归人服务中心,为整个圣路易斯大区(Great )的公众提供服务。中心有120名工作人员(全职者90人),5000名志愿者,为1万多人提供服务。中心主要为露宿街头的人提供帮助,这些人或者遇到经济问题(比如失去工作、因灾难或意外突然失去住房或者是突然得了严重疾病等),或者是常态的酗酒吸毒人群。中心帮助这些在精神上患有疾病或吸毒的人恢复健康,为他们提供食物、暂时性的居所,并教授他们生存技能;帮助没有工作的居民培养生存发展能力(为他们提供培训等)、帮助他们获得找工作,并为他们提供永久性的居所(中心代为支付首付金额,个人以其收入继续偿付)。
                                                           专栏 5非捐助型公益组织

3相互依存的基金会
各种各样、宗旨各异的基金会相互间的合作分工构成了完善的网络。这些基金会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只有供款功能的组织,如许多的大型私人独立基金会,它们有稳定的资金来源;第二类为己有筹款功能又有供款功能的基金会,如一些公共基金会;第三类为运作型基金会,就资金特征而言,只有筹款和资金使用功能。
                 图表 2美国社会慈善资金的运行方向
 


[i] 《美国慈善法指南》
[ii] 杨团《公司慈善与培育中国公司的慈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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