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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民慈善基金会考勤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2-08-2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强化员工劳动纪律,维护基金会良好的工作秩序,确保基金会发展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每名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各级管理干部及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员工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请、休假管理
第三条    员工请、休假的种类分为以下7种:
1、          事假
2、          病假
3、          婚假
4、          丧假
5、          产假
6、          探亲假
7、          年休假
第四条    员工请假审批程序
员工请假必须由本人于假前履行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经主管上级批准,并到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休假,特殊情况事后补办。凡未履行请假手续的休假,按旷工处理,旷工时间超过5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1、员工请假,由部门主管审批,将《请假单》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开始休假。
2、          部门主管及以上人员请假,必须经秘书长同意并在《请假单》上签字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开始休假。
3、          秘书长、副秘书长休假须经理事长同意,并安排好工作。
第五条               各种假别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事假
1、              请事假者必须填写《请假单》,3天以内,由部门主管签字,3天以上由秘书长签字,人力资源部备案。
2、              事假期间扣发当日全部工资。
3、              事假全年累计不能超过12天,超过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二)病假
1、              员工请病假连续3天以上者,要持医院证明,并在病愈次日上班时经本部门主管签字,部门主管休病假请秘书长签字后,到人力资源部备案。无医院证明的一律按事假处理。
2、              病假期间扣发当月奖金。当年病假时间超过90天,从超过之日起发给每月500元基本生活费,停发其它所有工资。
3、              病假超过90天按待岗处理,待岗重新安排工作。
(三)婚假
员工到基金会工作满1年结婚,基金会给予2周的带薪婚假(自领取结婚证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四)丧假
员工配偶逝亡,可享受2周的丧假。
员工父母、子女逝亡,可享受1周丧假。
奔丧途中往返时间由人力资源部核定。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产假
1、          女员工生育共给产假90天(包括产前假天数)。难产或双生增加产假10天。女员工满24周岁生育为晚育,另外享有15天晚育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男员工在配偶生育后可享受1周带薪休假照顾产妇。
2、          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可休假15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休假30天。
(六)探亲假
在基金会工作满1年的员工,可以享受以下探亲假:
1、员工探望配偶(夫妻两地分居者),每年给予探亲假1次,假期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20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
4、探亲路费报销:火车:路途10小时内按硬座标准;路途超过10小时按硬卧标准;轮船:三等舱;飞机:按火车标准;其他交通工具,如实报销。
5?当年探亲假不能与下年探亲假合并使用。应享受探亲假而当年未能享用者,其探亲假自动取消,探亲假交通费不予报销,假期年终(截止到次年1月末,四年一次的在第五年1月末)。
6?探亲假休假应经部门主管批准,以不影响工作任务进程为原则,路途时间由人力资源部核定。
(七)年休假
1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不能跨年度积累使用。
第六条 法定节假日,按国定统一规定执行,休假时间工资照发。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七条 作息时间:上午930---1200     下午100---500
第八条 员工必须遵守基金会考勤制度。上班未按时到或下班提前先走(无论是因公还是因私)都必须向主管说明情况,并及时在考勤表中注明原因,请部门主管或秘书长签字确认。人力资源部做考勤时,凡未签字注明原因的,一律按迟到、早退或事假、旷工计。
第九条 1个月内迟到(早退)1次,由部门主管提醒员工注意或提出警告,1个月内2次迟到(早退),每次罚款10元;1个月内3次以上迟到(早退),每次罚款50元。罚款均从当月工资中扣发。部门主管级以上干部每迟到1次罚款50元。
第十条 迟到1小时以上而无适当理由者,按事假半天计。
第十一条 考勤工作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负责,做好员工出勤、缺勤、迟到、早退的统计核签工作。并于每月的第1个工作日将上月员工的《考勤统计表》签字后交财务部。
第十二条 因公连续出差在外2周以上的可休假2天;连续在外4周及4周以上的休假3天。其余时间按规定到基金会上、下班。
第十三条 员工必须遵守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违者将分别处以10100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  2008 6  1日起实施。
 
 
 
 
 
 
 
 
华民慈善基金会       
200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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