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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民慈善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18-08-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制定。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信息公开管理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处统筹安排信息公开事宜。各部门对信息公开工作各负其责,有效管理。

(一)基金会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理事长卢德之任组长,秘书长李朝辉为组员。

基金会成立信息公开工作小组,由秘书长李朝辉任组长,具体分管信息公开工作。项目部、财务部门、办公室、研究部门分别负责基金会项目信息、财务信息、基本信息、理事长相关等信息公开工作。项目总监赵仲华、会计蒋洁、人力负责人刘晓芳为信息公开部门负责人。

(二)日常信息公开由信息归属部门办理信息公开审批手续,拟公开的信息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秘书长审定后统一公开的信息交由指定信息平台信息发布人员统一发布。未经秘书长审定的信息,不能公开发布。

(三)办公室负责制定基金会信息公开审批流程和审批手续,负责基金会所有公开信息、信息公开审批手续的汇总存档管理,制作文书档案,妥善保管;

办公室负责基金会基本信息的维护和管理,具体包括(包括:机构简介、注册信息、机构部门设置、机构发起人、机构文化等),制度信息(项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办公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机构治理(含决策机构、理事会、利益相关方等),机构章程,员工、理事、秘书长基本信息,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地址、传真、电子邮箱),负责日常相关舆情监测汇总。

(三)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基金会的相关财务信息、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基金会保值增值情况、重大资金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相关信息,负责财务及相关舆情监测汇总。

(四)项目部负责管理和维护基金会项目相关信息(包括项目立项信息、项目简介、项目动态、申请程序及相关文件、公告、资助方信息、项目报告等),负责项目及相关舆情的监测汇总。

(五)研究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行业动态和政策类信息,负责审查基金会信息公开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

(六)秘书长负责维护和管理理事长活动信息和理论文章等相关信息,负责理事长相关舆情监测汇总。

(七)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核本部门信息公开内容,对提交公布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同时对即将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进行校对和最后确认,确保基金会公开的信息准确无误。

(八)岗位的在岗人员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布;

(九)各部门拟公开的信息应在该工作完成后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后应立即提交办公室汇总存档。

第三条 本基金会按本制度规定的公开内容公开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二章 信息公开范围和时限

第四条 本基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和华民慈善基金会官方网站www.chinahuamin.org(以下简称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制度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四)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五)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本基金会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和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本基金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本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本基金会会将基本信息制作纸质文本置于本组织的住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本基金会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在统一信息平台和官方网站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的,应当公开有关情况。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本基金会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前款中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按照本基金会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为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资产变动、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第九条 本基金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本基金会的重要关联方主要是指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投资的被投资方、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组织 。

  第十条 本基金会在民政部统一信息平台为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和慈善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

本基金会需要对统一信息平台的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如开展定向募捐,应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本基金会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并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以上信息。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要求与责任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对外公开有关机关登记、核准、备案的事项时,应当与有关机关的信息一致。

  本基金会公布的信息相互之间应当一致。

  本基金会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其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六条 如发生不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或者公开的事项不真实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要求本基金会及时公开,并依法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本基金会承诺及时改正。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本基金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在信息公开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本基金将相关情况通报民政部门进行记录,并由民政部门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18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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