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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是基金会公信力的生命线
作者:黄震
发布时间:2009-08-25

 

       基金会信息公开不仅有助于维护其公信力,也是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从1981年我国第一家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成立至今,我国的基金会发展进入第十八个年头,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制度一直未受到应有的重视。2006年1月12日民政部发布了《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纲领性地提出了我国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制度。但是政府对于基金会的信息公开的要求与期望并不是非常强烈,基金会本身也缺乏这方面的意识。这些年我们基金会信息公开进展不大。

        2008年四川汶川发生里氏8级强烈地震,造成巨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国内外社会各界捐赠款物总计达数百亿元。广大民众不仅关心这些款物是否被公益机构接受,更关心这些款物流向何处,如果基金会在此次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中,财务管理混乱甚至出现违法乱纪现象,那么无疑是继汶川大地震本身,对公众的又一次沉重打击,很可能导致公众从此就对基金会丧失了基本的信任。

        公益慈善财务管理不透明,缺乏有效监督,不易保证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效率,也给一小撮别有用心之人散播谣言,提供了可乘之机。如果再有一两个如马书军之类害群之马恰巧被公众发现,很容易产生蝴蝶效应,导致整个公益事业的公信力都严重受挫。所有这些都呼唤基金会的信息公开有新的举措,也为我们探索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提供了的实践基础和现实土壤。

        目前,我国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主要是《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两个法律文件构成。基金会信息公开的机构主体包括基金会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要求包括真实、准确、完整、快捷和方便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公开的内容包括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信息;基金会注销后剩余财产转赠信息; 登记机关对未登记或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非法活动的处理信息。 基金会负责公开的信息包括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的信息和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

        其中,基金会每年3月31日前将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年度工作报告向登记机关报送检查,审查通过后按统一格式在制定的媒体上公布。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应将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予以公布,募捐期间应公布募捐所取得的收入和公益活动支出情况,募捐结束后应公布募捐的总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基金会应公布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种类、申请和评审程序,项目完成后应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和事后对项目评估的结果。基金会有义务公开说明或成型对自身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除年度工作报告外,基金会可选择报刊、广播、电视或互联网作为信息公开的媒体,但用于信息公开的媒体应能覆盖基金会活动地域范围,并注明基金会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或咨询方式。基金会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布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事务,并对于已公布信息,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基金会对活动或项目信息的公布应具有持续性,不得任意更改已发布的信息。建立基金会的诚信记录,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公布虚假信息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 。

        事实上,基金会与捐助人、受益人和社会公众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基金会拥有明显信息优势,头上却萦绕着极受瞩目的道德光环。我国基金会内部治理水平较低,而公众对基金会的期望值又极高,基金会如果不开放自身的信息,一旦出现问题,就很可能失去道德优势,成为千夫所指的对象。基金会与政府不同,它不拥有商业秘密,也不涉及国家安全机密,而与政府的相似之处在于,都是提供某种公共产品的部门,完全可以充分地披露更多信息,体现透明度与公信力。同时,基金会与公司相同之处是,独立于政府之外,受政府监督而又面向市场的独立主体,因此,政府和公司的信息公开制度,都可以为基金会所借鉴和参考。

        总体而言,我国的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法律规范的位阶不高,框架结构比较粗糙,内容比较简单。不仅仅是法律缺位,从事基金会实务工作的专业人员,也缺乏信息公开的意识。我国的整个基金会信息公开体系接近于空白,而且已经出现过问题,“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基金会是否能在灾后重建中逐步建立起一套相对比较完善信息公开机制,无论是对重建工作的推进,还是对基金会以及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都是大有裨益的。

(原载:中国社会报2009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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