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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现代慈善的契约性
作者:卢德之
发布时间:2010-06-10

 

        现代慈善是一种道德事业,有极强的道德性要求。我们反复讲慈善是一种超越性的大爱,超越财富、阶级、种族、宗教信仰、生命甚至超越时空,超越性实际上也是一种包容性,把天下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把帮助素不相识的人当成是对自己的一种本能的爱护。“恻隐之心,人皆有之。”我相信在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有这种超越性的爱他人的冲动或者说本能。但这种本能不一定表现出来,这既可能是客观条件限制,也可能与每个人的主观意愿有关。是否在言行举止上表现出对他人的关爱,完全是个人的自由,谁也强制不了。他不想做慈善,你不能命令他,胁迫他,人家不做慈善,你就批评他、谴责他,那就严重违背了慈善的自愿性原则。更何况,大家彼此都是平等的嘛,谁也不能把自己摆在道德制高点上随意指责别人,你只能要求自己怎么做,不能强迫别人照着你的意思做什么。

        但是,慈善作为一种道德事业,也要体现法律精神、契约精神。现在,之所以慈善界出现了那么多问题,很大程度上就是没有签合同、定契约。要是签定了契约,很多不规范的、不合理的慈善现象就不存在了。捐给谁,捐多少,怎么捐,合同上写的清清楚楚,你敢违约,那我就敢跟你打官司。所以,现代慈善一定要强调契约精神。现代慈善、现代慈善基金会的运作,特别是非公募基金会,借助了现代企业管理很多方法、思路。西方管理学有一种非常重要的观点,认为现代企业就是一系列契约的组合。所以,慈善基金会也可以认定为是一系列契约的组合。

        现代慈善强调契约精神,这在传统慈善里面是没有的。传统慈善的慈善对象主要是亲朋好友、邻里同乡等,比如搞义田、义塾,就是为了让本族或本村的人都有饭吃、有书读。这种慈善一般不会有什么合同,在传统社会,伦理道德的约束力很有效,这种慈善可能没什么问题,但是放在现代社会就不行了。我说给你钱,最后没给,或者实际给的比承诺的少很多,你除了通过道德、舆论的方式来谴责我,没有别的好办法,因为没有契约,你不可能起诉我。一旦要签订合同,那就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合同条款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要明确,谁不按合同办,就追究谁的责任。这在中国人的观念里,可能很难接受,做慈善还签合同,这不是不信任、侮辱对方吗?就算做不成,也不能因为慈善而对簿公堂吧?其实,谁也不希望闹到打官司的地步,但是慈善要发展,要正规化,需要用契约的方式去规范、去约束、去引导。

        现代慈善的契约精神,前提是双方是自愿的、平等的,并不是要强迫别人一定要签订契约。但是,签契约本身既是对彼此人格的尊重,也是对双方利益的保护。有了契约,就有了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线索,究竟问题出在捐款人身上,还是受助人身上,是慈善基金会的问题还是其他组织的责任,就一目了然了。慈善是道德事业,但是道德事业也得规范,做不做慈善是个人自由,但是一旦你选择了做,那么就要保质保量地做好,换句话说,每个人都得对自己承诺的事情负责,就算是没有白纸黑字地签合同,也得有契约意识、坚持契约精神,认真履行自己对他人、对社会的慈善承诺。

        可以这样说,契约精神是现代慈善与传统慈善的标志性区别,也是中国慈善事业走向法治化、现代化的里程碑。
 

 

(根据理事长卢德之博士在华民慈善基金会研究中心内部研讨会议上的讲话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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