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首页 > 理论研究 > 华民学苑
法制建设是建立现代慈善信用的基石
发布时间:2010-09-16

 

         首先我代表华民慈善基金会(目前是国内大陆地区最大的非公募慈善基金会),对北大中国信用研究中心信用与法律研究所的成立表示祝贺,同时我特别感谢聘任我作为学术专家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我感到非常惭愧,我对信用方面研究很少,更对法律方面没有研究,我只能从我目前工作的角度来发表一些自己的看法。也就是说我作为这个专家委员会的委员实际上是不合格的,但是我一定努力学习。

         刚才刘教授谈了信用与法律问题,给了我们很多启示,我想今天趁这个机会和大家做一个交流。在我看来,现代信用是以道德为支撑、以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体系,道德与法律是现代信用体系建设的两大基石。与西方不同,两千多年来,受中国传统血缘文化、家族文化的影响的中国社会有着浓郁的宗法社会传统,一直强调以人情义理为人际交往的纽带,具有重道德、轻法律的特点。因此,我们中国传统文化中虽然也有信用因素,但我们的信用都是与农业经济和乡土社会相联系的熟人社会的信用。这种信用重道德,轻法律;重自律、轻他律。信用更多地被视为个人的基本德性,不像西方信用那样,从产生起,就与法律法规、经济交易紧密相连,也没有西方信用那样的契约伦理基础。我个人认为我们社会已经到了呼吁以法律为基础,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时候了。

         信用分个人信用和社会信用。社会信用根据领域的不同,可以分为政府信用、商业信用、司法信用等等。我这里要着重谈的就是慈善信用的问题。大家在网上看到与慈善信用有关的信息基本上只有银行信用卡,就慈善信用这么一个概念,我估计基本上没有,与政府信用,商业信用等等信用相比,慈善信用应该是代表着最高道德境界的一种信用。因为一个人做不做慈善,他不是因为要服从某种社会要求,或者是要遵守某一种法律规范,而是发自内心的超越性的大爱,你做不做慈善,应该是一种个人自愿的事情,不应该受到指责。谁也不能把自己摆在一个道德制高点上去随意指责别人,你做不做慈善,你只能是要求自己怎么做,不能强迫别人照着你的意思去做。所以我个人认为慈善信用体系,它应该说体现着慈善作为像道德事业的一种道德要求,体现着信用的最高境界,同时慈善信用也是社会信用的一种底线信用,这同样是慈善的道德性本质决定的,如果慈善都不讲信用了,那还有什么信用可讲呢,所以我认为它既是一种至高的道德境界的信用,同时又是一种底线信用。

          慈善信用不仅需要道德的引导,更需要契约精神和法律力量的支撑。我归纳了一下,应该具体体现在这么两个方面,一方面我们慈善所依据的法很少,在很多方面根本无法可依。我国慈善事业起步晚、底子薄,而立法方面则更为滞后。近年来,国家虽然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对慈善捐赠的实施、捐赠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捐赠绩效评价等方面都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对于慈善信用问题或者没有涉及,或者语焉不详,使得慈善信用发展受到了严重的阻碍;另一方面,我们整个社会也缺少一种慈善契约意识,不重契约、没有形成订立契约的习惯。人们往往因为慈善是一项道德事业,就只看到道德对于慈善发展的意义和影响,而忽视契约和法律的作用。正是因为不重契约,忽视契约和法律的作用,慈善领域才出现了所谓“诈捐门”、“慈善秀”、“被捐助”、“慈善黑榜”等尴尬的现象。为什么一定要强调契约和法律在慈善信用的作用呢,大家想想,你如果一个人你说你做好事,你向社会承诺了,尽管哪怕你主观上不寻求任何回报,但是你直接或者间接得到了收获,可是你一旦承诺了以后,你不兑现这个承诺,造成的伤害,往小里说参与的人受到伤害,往大里说会给整个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中国现代慈善体制的建设,带来很多不良的影响。

          我这里还要特别强调的是只有加强慈善立法、强化慈善契约意识,才能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公信力是慈善组织特别是非公募慈善基金会活的灵魂和生命,没有了公信力,非公募慈善基金会难以生存。在四川,华民慈善基金会,签了三千万的合同,现在只落实了不到两千万,但是现在没有人说我,因为我们签了三方协议,钱放在三方共管的账号上。受助方提出来不按原来约定的修学校了,怎么办?不能把钱直接给他,而是要坐下来再商量,按照三方都认可的方式把慈善这件最好的事做到最好。可是我们现在整个全社会来说缺少这样的一种契约意识,很少认真签约,才出现了种种尴尬的现象。我认为进行中国特色现代慈善事业的探索,一定要以契约精神和法律精神来规范我们的慈善行为。加强慈善立法,强化慈善契约意识。只有加强慈善立法,强调慈善契约意识,才能强化慈善组织的活力,慈善基金会是企业家有钱人个人拿钱办起来的,你的公信力来自于哪里,人家怎么相信你,如果你不强化这种契约意识,不强化这种法律精神,你做事信用是不够的,是得不到社会认可的。所以华民慈善基金会从三年以前成立时,就强调诚信原则,规范原则等等,把捐赠与受赠双方视为契约不同的方面,强调平等与合作,不是把钱捐出去就行了,不管是捐给谁,来不及签的,事后也要补。只有这样,慈善事业才能得到真正健康的发展。

          慈善信用是现代慈善事业发展的基础,我们要在注重道德引导的同时,强化契约意识和法律精神,大力加强法制建设,为慈善信用建设提供可靠而有力的法律支撑作保障。


(根据理事长卢德之博士在北大中国信用与法律研究所成立暨信用经济与法律保障研讨会上的发言录音整理)
 

您是第 位访问者 京ICP备08103007号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4597号 版权所有:华民慈善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