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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在中国有太多的误区
作者:唐 ?钧
发布时间:2008-06-12

 

        报载,“青岛慈善人士”王明殿,“今年来遭138人上门索捐”。报道中更是提及:“王明殿的遭遇并不是个例。近日,包括王明殿在内的多位来自青岛、南京、长春等地的慈善人士,一起到北京参加一个慈善活动时,向记者介绍了亲身经历的五花八门的‘索捐’:一个家庭贫困的农民上门求助没拿到钱,就扯来一张席子,把自己裹在里面,横躺在慈善人士经营的饭店门前,逼人捐钱;有的困难人员趁慈善人士的家属住院,到病床前吵闹,逼人捐款……”

        追究起来,“索捐”一词,是中国的小编、小记们杜撰的一个雅化了的“文明词”。实际上,所谓“索捐”,其本质就是“强行乞讨”,这即便是在对乞讨行为管制比较宽松的美国也是严令禁止的。如果我们的政府和警方对此掉以轻心,将来必生祸事,这样的后果岂不让“慈善人士”寒心。

        当然,“索捐”一事,其中的青红皂白还是比较容易理清的。然而,最近一段时间,关于“慈善”的各种负面报道,在媒体上形成了一股“龙卷风”,急速地旋转着把一些相关的、不相关的是是非非、恩恩怨怨都卷入其中。对于这股搅成一锅粥的“涡流”,相当一部分人似乎已经很难辨清事物的本来面目。

        如今在中国,关于“慈善”的误区多多,但最重要的是“慈善”在当代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目前,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反贫困依然是我们这个星球的主旋律,中国当然也不能例外。现在要弄明白的是,在当代中国的反贫困战略中,国家制度、慈善事业和个人慈善行为之间的差别及其所处的地位和所负的责任:

        首先应该是国家制度,譬如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医疗卫生制度、教育制度、住房制度……始终应该是反贫困的中坚的社会机制。就国家和个人的关系而言,在这里体现国家的责任和公民的权利。

        其次,有组织的慈善事业应该处于拾遗补缺的地位。这应该是建立在完全自愿基础上——既包括捐助者的自愿,也包括受助者的自愿,并且是尽可能地保护个人隐私的就事论事的济贫帮困。

        最后,个人的慈善行为则只宜偶尔在国家和社会一时没有顾上或顾及不到的角落发挥一些临时性的作用——所谓“救急不救穷”。这也应该以“完全自愿”和“保护隐私”作为基本原则。

        但是,如今在中国,国家制度不完善,覆盖面太窄,保障程度太低。于是有人提出用慈善事业来弥补,并提出“第三次分配”作为其理论支柱。对此,包括专家学者在内的很多人居然都笃信之。于是,因为是社会分配,本来是民间性质的慈善事业,现在却被一些半官方的机构所垄断,还成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而最为常见的“募捐”手段实际上已经变成了带有强迫性质的“政府派捐”。

        很多人对此不满意也不放心,于是在社会上就出现了以个人或松散的非正式团体名义出面组织的“民间慈善”。因为“民间的”捐助活动的组织者没有合法地位,由此而引发出了种种矛盾和问题。同时,即使是通过慈善中介机构的捐款,也常常被要求建立起从个人到个人(即所谓“一对一”)的直接的捐助与被捐助关系。这种由以往素不相识、彼此缺乏了解的人构成的直接的馈赠关系,因为个人性格差异以及其他可以想见或意想不到的原因,也会造成种种矛盾和问题。所以,本来为社会和谐而发起的慈善行动倒有可能造成不和谐的结果。

        现在由媒体发起的对各种与慈善相关的个人行为的道德评判,争议很大,“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很难得出一致的结论。一些不无偏颇的说法乃至骂街,实际上更是于事无补。

        古人曰:“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总之,要讨论当今中国的“慈善事业”,必得脱离个人道德层面,上升到社会机制的层面去看问题,才能清楚地看到事物的本来面目——中国社会缺乏的是一个有效的、整合的反贫困社会机制。

        民间性质的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慈善事业本身并不负有再分配的功能,而只是在国家制度之外进行拾遗补缺的必要补充,其真正的作用应该是“改善人际关系、构建和谐氛围”。从反贫困的角度看,如果对国家制度的大漏洞不去设法修补乃至重建,只是一味试图以扩大“慈善”的作用来取代之,实际上是不符合客观规律的。

        至于个人的和非正式团体的“民间”慈善行为,当前必须慎之又慎,弄得不好,反有可能坏了真正的慈善事业的名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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